OUR CASE
經手案件
一、案例
麗美與偉翔結婚五年,沒有生育子女,婆婆對此頗有微詞,經常挑剔麗美的缺點,偉翔卻忽視這一切,讓麗美對這段婚姻身心俱疲,心生離婚的念頭。麗美想知道如果離婚,偉翔可以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嗎?因為麗美婚前有存款200萬元,婚後繼承一棟房屋,結婚後累積存款約700萬元,而偉翔僅有約100萬元之財產。此外,麗美可以跟偉翔請求贍養費嗎?
二、法律依據
1.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:民法第1030條之1:「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,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,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,如有剩餘,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,應平均分配。但左列財產不在此限:(一)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。(二)慰撫金。依前項規定,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,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。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,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,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,逾五年者,亦同。」
2.贍養費請求權:民法第1056條:「夫妻無過失之一方,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,他方縱無過失,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。」
三、研析
依民法第1056條之規定,麗美尚有700萬元之存款,不符「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」之要件,無法請求贍養費,反而偉翔得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,然須扣除婚前財產及無償取得之財產,原則上偉翔得向麗美請求200萬元(計算式:﹛700-200-100﹜÷2=200),惟麗美如能舉證證明平均分配有顯失公平之情形如偉翔沉迷賭博等,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之權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