訴訟證據蒐集
在法院於訴訟提起前或起訴後未達調查證據之程度,為了避免有心人士將證物湮滅、偽造、變造、隱匿,您可以委託徵信社替您「保全證據」或是調查所需「證據蒐證」,或是經對方同意,提起聲押,不僅可以事先防止證據滅失或無法使用,以避免將來在訴訟中舉證困難,再者,亦可使兩方「於提起訴訟前聲請保全證據,得利用法院所調查之證據及所蒐集之事證資料,了解事實或物體之現狀,而研判紛爭之實際狀況,如能就訴訟標的、事實、證據或其他事項達成協議,當事人間之紛爭可能因此而獲得解決或避免擴大。」
證據是訴訟法上,用來確定當事人主張為真實的證明。所以當一方舉證困難時就有可能遭他人誣告、誣陷、或敗訴。證據的特徵為客觀性、相關性、合法性,其中客觀性有兩層含義,一為「在意識之外,不依賴主觀意識而存在」,二為「按事實的本來面目考察,不加個人偏見」。 客觀並不代表真實,客觀偏重於實物證據的屬性,而真實偏重於言詞證據的屬性。
客觀並不代表其排斥主觀,典型的就是言詞證據,言詞證據強調的是主客觀的結合。
取證過程必須要有正當合法性!取證過程有瑕疵時,依照是否必須一定排除,認為沒有作為證據的資格,或者有權衡的空間,可以分為相對與絕對排除:
若國家違法取證,我國原則上採相對排除,必須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,權衡後才認定是否排除該違法證據,但有些違法證據於符合法條規定時例外不排除,例如在禁止訊問期間或夜間訊問、未告知受拘捕人得保持緘默及選任辯護人。 補充:權衡之後決定不排除而有證據能力,仍然必須符合證據調查的規定(如人證經詰問、物證經提示辨認),否則亦不得使用。
例外於法律另有規定時,採絕對排除,指一旦違反該規定而取得的證據,就必須排除不能進入刑事訴訟程序,例如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,被告的自白不具任意性時,沒有證據能力。
私人秘密錄音、拍攝:私人非實施刑事程序的公務員,其違法取證不適用第158條之4,原則上如果內容出於任意性,就有證據能力。
動用私刑取得的自白:私人違法取證例外於被告的自白非出於任意時,沒有證據能力。 國家違法監聽:國家監聽原則上必須有通訊監察書,若違法監聽,取得的證據無證據能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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